如 欲 申 請 許 可 證 進 口 、 從 公 海 引 進 、 出 口 、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在 條 例 的 附 表 一 內 所 列 明 的瀕 危 物 種 , 須 填 寫 指 定 的 表 格, 並 附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, 例 如 《 公 約 》 出 口 准 許 證 、 進 口 / 管 有 許 可 證 及 發 票 等 , 遞 交 本 署。 處 理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2 個 工 作 天 ( 如 進 口 活 生 動 物 需 五 個 工 作 天 ) 。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需 繳 交 指 定 的 費 用。
再 出 口 證 明 書 專 為 申 請 出 口 不 受 《 公 約 》管 制 或 未 受 法 例 第 586 章 所 管 制 的 物 種 而 設 , 方 便 貨 品 在 抵 達 進 口 國 家 時 作 清 關 之 用 。 申 請 再 出 口 證 明 書 的 程 序 與 其 他 根 據 法 例 第 586 章 所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一 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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